洪雅县瓦屋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洪雅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洪雅县瓦屋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洪雅县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洪雅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洪雅县瓦屋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洪雅县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4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洪执字第358-1号
申请执行人洪雅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洪雅县瓦屋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雅县。
法定代表人赵方秋,总经理。
被执行人洪雅县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洪雅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雅县瓦屋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洪雅县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洪雅县瓦屋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洪雅县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其财产已被相关司法部门查封。本案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结案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