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瓦屋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洪雅县瓦屋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423民初1262号
原告:***,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均福,洪雅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四川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雅县瓦屋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青衣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洪雅县。
被告:***,男,***出生,汉族,住洪雅县。
原告***与被告洪雅县瓦屋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德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沈皇清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