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543号
原告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洪雅县瓦屋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雅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洪雅县瓦屋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合解协议,原告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洪雅县瓦屋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洪雅县瓦屋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