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与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4027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444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8.38元,减半收取614.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