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0711民初216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