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0民终9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忠诚铝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兴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兴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隆杰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辽阳忠诚铝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告沈阳兴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兴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隆杰分公司、辽阳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16)辽1081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认可已付承揽费1360000元均由辽阳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给付辽阳忠诚铝塑有限公司,且案涉《隆德家园二期塑钢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书》履行过程中,存在辽阳忠诚铝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应就本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情形、应给付承揽费的义务人及欠付承揽费数额予以查明后,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灯塔市人民法院(2016)辽1081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灯塔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33元,退回上诉人辽阳忠诚铝塑有限公司。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范丹丹
审判员 白羽彤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