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忠诚铝塑有限公司

辽阳忠诚铝塑有限公司与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民终30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忠诚铝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崔家花园188号(1-4)。
法定代表人:石起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丽艳、冯燕妮,辽宁顺其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肇广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菁,辽宁圣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阳忠诚铝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辽阳忠诚铝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辽阳忠诚铝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岩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张维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洪晔
书记员张冲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