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004财保17号
申请人:辽阳忠诚铝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崔家花园村南环街188号(1-4)。
法定代表人:石起龙,系经理。
被申请人:辽阳胜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西二道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旗,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辽阳忠诚铝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辽阳胜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辽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工程款45万元,申请人辽阳忠诚铝塑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愿意承担因申请错误产生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辽阳忠诚铝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阳胜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第四人民医院的债权,辽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在45万元的限定数额内不得向被申请人辽阳胜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债务清偿,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 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