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黎腾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黎腾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504民初2146号
原告: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达旗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盛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黎腾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高官台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崔腾飞,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黎腾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零二元,经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真月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郎立杰
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