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106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东陵区高官台地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高官台街32号。
法定代表人:付玉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勇,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黎腾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高官台街6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勇,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东陵区高官台地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黎腾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民事案件应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原告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及返还房屋。因此发回重审后,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查明事实,作出公正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市东陵区高官台地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1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 濛
审 判 员 单 立
审 判 员 唐 屾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勾雪峰
书 记 员 刘圆芳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