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3民辖终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新市场街道办事处向阳北大街766号金地大厦2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816242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审被告:***,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审被告:***,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上诉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3)皖1302民初1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3)皖1302民初1082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或者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该劳务纠纷归属于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此本案应由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合同履行地为亳州市谯城区,因此本案也应由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或者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错误,故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未作答辩。 ***未作**。 ***未作**。 ***未作**。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地域管辖的确定,应根据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判断。***诉称,***、***、***系合伙人,共同分包由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亳州市经开区文化小区项目工程。***系***、***、***雇佣该项目工程员工,经结算***、***、***签字认可尚欠***工资款48,289元。后经多次催要,***、***、***迟迟未付,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该工程总承包方,***工资由其监督发放,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共同偿还义务。为此,***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款48,289元,并承担自2022年1月3日至**之日止逾期利息。***针对其主张提供了2017年1月-2018年4月行管人员工资、农民工工资花名册、2016年-2017年期间产生的加班费等证据予以佐证。依据***主张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其提供的证据,一审将本案案由定为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起诉要求***、***、***、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在履行支付义务时,***、***、***、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履行义务为给付货币,***的义务为接收货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方***的住所地。故***、***、***、***的住所地法院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现因***已先行向其住所地法院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院已受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不应再行移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或者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尤 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