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天威西路西三环15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轶,山东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782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314854.5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我院申报财产,且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1、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2023年6月2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多次查询,已委托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债权955288.86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已委托莱西市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已委托莱西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的决定。 5、2023年6月27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提供资金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782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志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