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5275号之一
原告:山东贶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郓城县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郓城县同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贶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县同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贶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贶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贶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4元,减半收取3412元,由原告山东贶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