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527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贶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郓城县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贶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县同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3)鲁1725民初527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68248元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山东贶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贶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68248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