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5275号
申请人:山东贶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郓城县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贶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郓城县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县同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贶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郓城县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68248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贶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郓城县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68248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