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602民初3820号
原告:杭州蓝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庄工业园区。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高公镇刘竹行政村刘竹自然村12号。
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高新区清水河南路95号清河湾小区16号楼6单元102室。
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桥南稻香路40号。
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天威西路西三环156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蓝田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