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8民初3662号
原告:唐山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华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河北省雄安新区(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山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唐山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唐山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唐山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