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10450号
原告:易执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9号楼22层26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2009弄68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执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易执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讼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