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易执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10450号 原告:易执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9号楼22层26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2009弄68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执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易执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讼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