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达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6112号 原告:上海达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外青松公路4925号D-48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2009弄68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达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达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