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23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2009弄68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2023)沪0107民初2337号诉讼保全裁定,并已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全部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上述申请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1,603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