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创诚建材有限公司与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17809号 原告:沈阳创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柏家沟镇柏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2009弄68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沈阳创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沈阳创诚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创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 浩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