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7民初3901号
原告:XX,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谷运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撤回对被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