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长***博睿商贸有限公司与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3661号之一 申请人:长***博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路68号北辰凤凰天阶苑B1E1区1-10栋地下车库、连接平台140**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炤坤,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河,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2009弄6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申请人长***博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作出(2022)沪0107民初3661号民事裁定书,并已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上述请求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85,589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轶华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