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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9)川1421执884号
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川1421民初489号四川海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彭奇、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诉讼费3000元。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金额3000元。至此,本院(2016)川142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诉讼费3000元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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