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1、某某1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502民初482号
原告:**1,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原告之子),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1,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某。
被告: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原告**1与被告**1、被告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1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长 巴桑卓嘎
审判员 央  宗
审判员 加央曲珍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德吉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