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502民初458号
原告**,1987年8月19日出生,经商,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男,职业及住址不详。
原告邢万应与被告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邢万应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万应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万应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原告邢万应负担。
审判员 巴桑卓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德吉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