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502民初439号
原告:**,经营者马正明,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
被告: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职业及住址不详。
原告**与被告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巴桑卓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德吉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