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民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9年2月22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2年6月19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毅,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星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林。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提起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存智
审 判 员 山有梅
审 判 员 徐 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叔虎
书 记 员 倪文芬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