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26执6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执行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星路**。
法定代表人:王晓林,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826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诉讼费5800.00元、执行费4400.00元未依法缴纳。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启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启动二次网络查控,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依法通过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雅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协查被执行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财产;
4.本院已依法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关联案件功能对被执行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涉及较多执行案件,未全额执行到位案款;
5.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执行措施;
6.上述执行信息及财产调查情况,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释明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交,认可法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暂不向法院提交执行转破产申请材料,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燕
审判员 周秋松
审判员 郭 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