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102执2055号之二 申请人:***,女,公民身份号码:***,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执行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住所:四川省华蓥市红星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男,公民身份号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102民终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给付租赁费92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共计96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134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已冻结其名下银行基本账户。被执行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华蓥市红星路666号不动产(面积1120平方米)、***名下有位于华蓥市高兴镇马家嘴村一组不动产系宅基地,按照法律规定无法查封亦无法处置,轮候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华蓥市溪口镇北大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华蓥市不动产权第***X号)的不动产手续,除此之外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96200元未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102民终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