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8民终2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芦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星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审第三人:***,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芦山县。 原审第三人:芦山县芦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芦阳街道城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该街道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茂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芦山县芦阳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6民初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129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