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8民终2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芦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星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审第三人:***,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芦山县。
原审第三人:芦山县芦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芦阳街道城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该街道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茂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芦山县芦阳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6民初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129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