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渝兴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吴昊天重庆运筹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2民初5752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38号荔枝街道办事处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146502P。
法定代表人:吕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培东,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平,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蓥市渝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星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71681780P。
法定代表人:潘明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运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渝航路5号1幢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36883013。
法定代表人:刘朝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昊天,男,***,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蓥市渝兴建筑有限公司、重庆运筹建材有限公司、吴昊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艳国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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