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正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正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5民初2584号
原告:阜新正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系法律工作者,住辽中区。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缺席)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武汉市。
被告: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阜新正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阜新正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新正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36元,减半收取5,018元,由原告阜新正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018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