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正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正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903民初30号
原告:**正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新邱区文明街275-10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机加泵阀工业园泵阀四街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正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营销服务部出具的保单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查封限额1,956,788.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安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