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106民初13390号
原告阜新正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郑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爽,系辽宁观策(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玉阳,系辽宁恒敬(阜新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沈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金梅,系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栋强,男,汉族,1992年5月30日出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委托代理人万小东,系沈阳市皇姑区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阜新正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沈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连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8月签订了《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价值112,595.5元的钢铝复合暖气片,共计5237片(267组)。合同第六条约定质保期为2年,被告对交付原告的产品在质保期内承担问题产品的遐换货责任。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20日向被告支付了货款共计112,595.5元,被告于2019年9月22日向原告提供暖气片,由原告支付了物流费1250元。暖气片到货后,原告就为阜新市新邱区政府的两个办公楼安装,共计安装4330片,剩余907片安装在原告的房屋内。2019年冬季供热后,自2020年1月23日开始,在新邱区政府所安装的暖气片陆续出现漏水现象,原告将安装在自己房屋内的暖气片拆下,安装到新邱区政府办公楼,一直到2020年3月20日,共计更换了529片暖气片。由于被告提供的暖气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原告第一时间与被告进行了沟通,恰逢疫情期间,厂家不能来人进行检验,2020年6月份,厂家派技术员来现场检验,进行切割,查询原因。经查是因为暖气片焊接处开裂,导致漏水。技术员说向厂家反映情况,然后再给答复。之后就没有了音讯,并不给原告解决问题。由于被告提供的暖气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新邱区政府要求在2020年供暖季到来之前,更换全部暖气片,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55085元。原告购买的产品尚在质保期内,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综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钢铝复合暖气片费用金额为112595.5元,原告退还被告钢铝复合暖气片5237片(267组)(由被告自己运回);2、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其提供暖气片有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6335元;3、请求支付原告利息损失金额为4939.19元(112595.5X4.2%X376日+360)(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利率为2019年9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112595.5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合计金额为:173869.69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2019年8-9月间,阜新正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新正兴公司)从沈阳沈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沈暖公司)订购一批钢铝复合散热器,按常规,散热器应当在当年11月1日前试压检验后投入运行。2020年1月31日,阜新正兴公司通知我公司散热器出现漏水问题。对散热器在正常供暖3个月后出现的漏水现象,沈阳沈暖公司经分析向阜新正兴公司说明散热器漏水可能有以下原因:1、锅炉维修停止供暖,造成冻裂。(阜新正兴公司否认停气,一直正常供暖)2、水质超标造成散热器严重腐蚀讴坏。沈阳沈暖公司根据散热器运行三个月后出现漏水的反常情况,沈阳沈暖公司要求阜新正兴公司提供设计图纸,以便分析原因,但阜新正兴公司以大批量漏水与设计无关为由,拒绝提供设计图纸。经沈阳沈暖公司咨询有关部门及同行业销售生产部门,分析系水质问题导致钢铝散热器制品锈蚀严重开焊并出现孔缝,进而发生漏水。所以沈阳沈暖公司和阜新正兴公司说明检测水质及设计图纸上的散热器型号与沈阳沈暖公司所供散热器的型号是否一致。沈阳沈暖公司向阜新正兴公司简单说明了水质超标,会对各种材质的散热器的腐蚀问题,并和厂家及时联系后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但正处于疫情期间,未能到现场踏勘。但通知阜新正兴公司把漏水的散热器返回厂里,厂里好检查分析看是什么问题造成的漏水。阜新正兴公司2020年2月19日发出,沈阳沈暖公司3月5日收到货物,3月6日初步查看散热器里的锈蚀情况,3月10日生产厂技术人员经拆解查看散热器发现内腔、焊口严重腐蚀,3月22日再次大拆解发现散热器腐蚀的严重程度,从散热器里倒出全是锈蚀钢渣。根据发现的问题,沈阳沈暖公司向阜新正兴公司说明情况后,阜新正兴公司要求去现场讨论解决问题。沈阳沈暖公司在与地热管材管件生产厂家讨论合作问题中,发现还有塑料分水器,经了解,生产厂家的塑料分水器80%卖到阜新,因为阜新地区的水质不行,铜的用不了几年就腐蚀坏了,只能使用塑料分水器。沈阳沈暖公司随即将此情况通知阜新正兴公司。疫情缓解后,沈阳沈暖公司与厂家技术人员赴现场讨论与当地走访,在阜新正兴公司的办公地点发现散热器安装使用的铸铁散热器,分水器为塑料材质的;供暖期间,沈阳沈暖公司所供产品的安装现场散热器也全部更换为高分子材质的散热器。沈阳沈暖公司及厂家技术员,途径阜新水暖建材商店时,咨询了当地供暖水质及水暖器材有关问题,均称阜新地区水质超标严重。沈阳沈暖公司及厂家技术员以买家身份去洽谈采购散热器,店家一致推荐使用高分子散热器,(高分子散热器里面是塑料材质外面是铝合金材质复合产品),询问店家使用钢制散热器效果时,均称没有现货,质保不保证,质保期不保证。咨询如用地热,本地区应适用什么材质的分水器时,均推荐用塑料制品,称比铜制材质的耐用。管道阀门也推荐用塑料的(原告当时办公地点的分水器上用的就是塑料的)。以上经沈阳沈暖公司及厂家技术员走访的情况,结合阜新正兴公司已更换高分子散热器的情况,说明改期取得水质与散热器的使用寿命有直接关联,具体技术问题,尚需专业鉴定检测机构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原告(采购单位)与被告(供应单位)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购买钢铝复合暖气片5237片,单价21.5元,金额112595.5元,并约定质保期2年,原告对交付被告使用的产品在质保期内承担问题产品的退换责任。2019年9月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向原告交付了约定的暖气片。原告将4330片暖气片自行安装至阜新市新邱区政府办公楼内,余下的907片暖气片安装至原告的办公场所内。2020年1月起,安装至阜新市新邱区政府办公楼内的暖气片陆续出现漏水现象,原告将安装至其办公场所内的暖气片卸下,用于更换阜新市新邱区政府办公楼内漏水的暖气片,截止2020年3月20日,共计更换了529片。经查验,因暖气片焊接处腐蚀而引起漏水。2020年9月,原告另行购买了高分子8060型散热器(4750柱、单价38元)更换了阜新市新邱区政府办公楼内的全部暖气片。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业务专用凭证、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散热器订购加工合同、照片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由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被告销售的钢铝复合暖气片存在质量问题,并据此要求赔偿,但能够引起钢铝复合暖气片焊接处腐蚀的原因除产品质量问题外,还可能因水质等原因而引起,且原告安装至其办公场所的钢铝复合暖气片并无问题,原告另行更换的高分子散热器与钢铝复合暖气片亦非同一材质,故依据原告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销售的钢铝复合暖气片存在质量问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阜新正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9元,由原告阜新正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鲁连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全
书记员齐霖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