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正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兴华商砼有限公司、阜新正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921民初329号
原告:阜新兴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阜蒙县文化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艾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岩,系辽宁鑫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阜新正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文明路275-10门。
法定代表人:郑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阜新兴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正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郭青山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4月16日,原、被告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用于其承建工程。供货结束后经双方核算,被告累计购买混凝土3924.5吨,总价款1034000元。截止2019年12月7日,被告已付货款900000元,尚欠134000元未给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给付货款134000元;二、被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10318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通过电话向本院辩称,我在外地无法参加庭审,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拖欠货款属实,对于原告起诉的货款数额及利息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6日,原、被告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用于其承建工程。供货结束后经双方核算,被告累计购买混凝土3924.5吨,总价款1034000元。截止2019年12月7日,被告已付货款90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34000元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陈述笔录、《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结算清单一份、保证书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组、电话笔录一份等材料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混凝土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己方提供混凝土的合同义务,被告一直未给付剩余货款的行为显系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剩余货款134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一节,被告对于该利息予以认可,且其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阜新正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阜新兴华商砼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34000元及利息1031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青山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