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7执5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海州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章飞,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海州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民终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海州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657400元,并将其中127395100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余款262300元收作执行费。2018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民终4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延亮
审判员张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