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沪0106民初20479号
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21,622.47元;2.判令被告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计付至判决确定执行日止)。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建材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静安市北18-01地块项目供应各种型号砂浆,付款方式为每年年底付款70%,余款待工程完工当年年底付清。原告自2020年5月起至2022年1月止供货总计价值2,521,622.47元。被告陆某支付了1,400,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付清,明显违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经汇总,被告已交付2,500,000元的商业汇票,已兑付1,900,000元,还有600,000元未兑付,希望原告退回;此外,被告在唐镇项目多付了49,498.71元希望原告退回;其余欠款愿意分期支付。
原告回复称同意调解,认可被告上述辩称意见,双方还有一个临港项目货款希望一并解决。
被告进一步表示,认可原告主张的临港项目金额,同意一并支付,欠款752,196.06元可自5月起分三期支付,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前向被告或出票人返还600,000元商业汇票,因唐镇项目由案外人支付,故不直接在本案中抵扣,为方便财务做账,请原告将49,498.71元退至上海XX公司账户。
原告表示基本同意上述调解方案,若被告不能按期支付,须加付违约金20,000元;此外,经与财务人员沟通,商业汇票已无法退回。
被告回应称,同意违约条款,被告可向原告财务人员告知有关商业汇票的退还方法。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2,196.06元,分别于2023年5月31日前支付25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250,000元、于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252,196.06元;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60.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23年7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
三、若届时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应另行向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且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未付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四、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苹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