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浩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津0104执恢1020号 天津市浩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浩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津0104民初4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4)津0104执恢1020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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