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0116民初2952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兴天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金鸡路115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山海筑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智能应用功能区金鸡路10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兴天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山海筑锐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成均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