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启东市海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民辖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启东市海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东珠新村12号公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湖州***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富民南路439-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启东市海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太劳务公司)、原审被告湖州***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海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4)浙0502民初2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通二建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实质上是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海太劳务公司是劳务公司,所要的工程款实质上是劳务工资,其并没有做专业分包的资质,而且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也是从事水电劳务,本质上是一种劳务作业,应与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区分开来,故不应适用专属管辖。另外,海太劳务公司提供的证据中有一份《最终定案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双方因案涉项目发生纠纷应提交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启东市人民法院也是双方所在地法院,故提起上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海太劳务公司依据其与南通二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等提起的合同纠纷。从《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合同名称、工程概况、质量标准、现场管理要求、双方责任与义务等内容看,海太劳务公司系案涉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分包方,负责配备施工队伍、安排劳力、工程施工质量等工作,并非向南通二建公司提供劳务并取得报酬,故该协议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非劳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湖州市吴兴区内,故本案应由一审法院专属管辖。至于南通二建公司关于案涉证据《最终定案协议》明确约定纠纷应提交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因该协议仅有南通二建公司盖章,无法确定海太劳务公司是否同意该约定,且即使双方确有该约定,亦因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故一审裁定驳回南通二建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南通二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芝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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