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天富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粤5281民初477号 原告:广东天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坑内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4WLE2H8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54172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天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天富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天富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2651.92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2651.925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2651.92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10月20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成品烟道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揭阳市普宁保利和府项目二期二标段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乙方,成品烟道工程的承包内容:包括各种材料的复试及工程试验费。包含①成品烟道的制作、安装、不包烟道楼板预留口封堵;②包括止回阀、防火阀、不包灌缝、钢筋、不包收口砂浆、不包防水护角等材料及施工费;③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建筑垃圾外运。乙方承包工程施工结束,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办完结算手续后一周内,付至总工程款90%。”2023年12月9日,原告按合同内容要求完成成品烟道工程(有***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清单为证)并经过被告验收合格完毕(有***、***、徐**现场确认并签字的烟道结算单为证),然期限届满后,被告却并未按照回合同约定向原告结清工程款102651.92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广东天富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成品烟道专业分包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3.《南通二建付款单》1份,证明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合回义务,被告仍未支付102651.925元。 4.《工程量结算单》1份,证明工程经过被告的验收合格。 5.《材料采购清单》1份,证明有被告签字,证明被告承认材料款。 6.《工程量结算清单》1份,证明被告签字确认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履行完毕。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0月20日,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下称“甲方”)与原告广东天富建材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下称“乙方”)签订了《成品烟道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广东省普宁市××道(高明段)东南侧、规划寒妈东路北侧的揭阳市普宁保利和府项目二期二标段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原告。合同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为“1.依据甲方的施工图纸及现行国家及行业的标准、规范。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3.成品烟道工程的承包内容,包括各种材料的复试及工程试验费。包含①成品烟道助制作、安装、不包烟道楼板预留口封堵;②)包括止回阀、防火阀、不包灌经、钢筋、不包收口砂浆、不包防水护角等材料及施工费;③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建筑垃圾外运。”合同工期为“日历426天,暂定开工日期:2023年8月1日,竣工日期:2024年9月30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7天内,必须进场施工,否则视为无意履行合同的根本性违约。”第六条合同价款为“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方式,暂估合同含税总价为130351.61元(最终结算额=现场实际工作量*合同单价)”。其中7#烟道及14#烟道暂定工程量为904m×99.94元/m(含税单价)=90345.76元;止回阀507个×78.91元/个=40007.37元。第七条付款方式为“月度支付,按己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每月底乙方***申报己完成合格工程量,甲方在收到申报材料之后一周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成,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及合格、等额增值税发票后按约定比例支付;乙方承包工程施工结束,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办完结算手续后一周内付至总工程款90%,办完结算手续6个月后一周内付至97%。保留3%工程款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24个月满后且无待返修项目或返修费用的情况下一次性付清,付款前乙方均应***岀具合格、等额增值税发票。”2023年12月9日,经原、被告确认烟道结算单,原告己施工完成工程量为7#烟道及14#烟道共903.6米,7#楼、14#楼烟道止回阀301个,总工程款114057.69元,被告应付未付的到期的总工程款114057.69元×90%=102651.92元。原告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被告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被告有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被告对支持此款负有举证责任,但被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包括原告民事起诉状、证据在内的全部送达材料后,既未到庭应诉,又未提交任何履约证据,故本院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欠条所载债务的条件已满足,故被告应立即向原告支付90%的工程款102651.92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广东天富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102651.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3.04元,减半收取计1176.52元(原告已预交1176.52元),由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同意代为垫付,由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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