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691执恢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新春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新春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苏0691诉前调确8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分期支付南通华新春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合计4209179.67元,如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另需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全部未付货款10%计算,且不低于200000元)。
因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3年6月14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首次立案执行,首次执行案号(2023)苏0691执863号,在首次执行中未执行到款项。2024年4月24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4149752元,其中48701元交纳执行费,剩余4101051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此后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华新春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其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苏0691执恢10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