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民终13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某建集团,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久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某建集团因与被上诉人久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0191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某建集团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通某建集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某建集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通某建集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