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5执监1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6月29日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溪湖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溪湖区
被执行人:本溪市好佳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民生街。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科泰生物基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连伟,系该公司经理。
***、***与本溪市好佳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科泰生物基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溪市溪湖区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以(2016)辽0503执460号立案执行。现视本案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4)溪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由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丁宝玉
审判员 房国军
审判员 马佳妮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晨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