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422执40号
申请人建昌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昌县建昌镇建凌街。
法定代表人许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昌福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俞章礼,系该公司总经理。
建昌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建昌福润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存款,经查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建昌县人民法院(2017)辽1422民初10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继民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金铭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