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322民初960号
原告:**同,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兴富,朝阳市建平县黑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燕北街扣北村6组(门牌号:北环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裴亚斌,经理。
原告**同诉被告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兴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工资款135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在建平县××街道××××××楼,原告和另外五人为被告建成的楼房抹灰,总报酬是9775元,于2019年12月3日给付2000元,现尚欠6775元。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推托,至今未给,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告双倍返还拖欠的劳动报酬1355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红山悦府小区项目,原告**同在该小区项目中进行楼房抹灰,工资结算后,共拖欠原告8775元工资未给付,由被告项目建设的工头李**为被告出具欠条一枚。2019年1月23日,被告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同工资2000元,剩余6775元至今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本院调取的《朝阳闳夏承建贡山悦府项目(3、4、5)#楼及零工人工费工资表》、(2022)辽1322民初134号案件的庭审笔录及原告在庭审时的陈述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同提供劳务,被告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受劳务并为原告结算工资,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的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被告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给付工资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款67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拖欠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5日内给付原告**同工资款6775元;
二、驳回原告**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建平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振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赵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