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执2917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道四段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123207677N。
法定代表人:裴亚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君生,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18号楼13楼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MA0P5J21XU。
法定代表人:郑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辽130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置业有限公司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朝***置业有限公司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房产等单位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
本院依法于2021年12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工行辽宁省朝阳燕都支行名下账户07×××25,后执行过程中,该账户陆续进款1,095,109.54元,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1,095,109.01元,扣除执行费用14820元,将1,080,289.01元支付给你提供的账户内了,现被执行人尚欠本金129,596.29元,利息329,362.71元,诉讼费等其他费用合计32,066元。本院依法于2022年5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竹林路××单元××室房产,产籍号为Ⅳ-1-1-204C11402室,查封时限3年。
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该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现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磊
审判员 吴建军
审判员 韩琳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