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双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执2795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社会信用代码11211302MB0T81337D,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33B。
委托代理人刘胜利,朝阳市双塔区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被执行人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123207677N,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燕北街口北村6组。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车辆、住房公积金、房产等单位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琳琳
审判员  徐 磊
审判员  吴建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