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执2917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211302123207677N,住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147号;
被执行人:朝***置业有限公司,91211321MA0P5J21XU,住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18号13楼1305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6日生效的(2020)辽1302民初322号判决,于2021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朝***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朝***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朝***置业有限公司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华路信用社的账户54×××60存款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365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于 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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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晓亮